一、申請條件: 應還款日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未達3萬元(簡稱低所得,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及收入不予列計),或當年度為低/中低收入戶者,即申辦對象限為:(A)低所得(B)低收入戶(C)中低收入戶。

二、申請本金展延:本金可緩繳一年,最多以三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擔。

三、已申請三次緩繳貸款本金後,如仍符合本措施之「申請條件」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申辦:
(1)延長總還款期間為1.5倍,適用對象:(A)低所得(B)低收入戶(C)中低收入戶。
(2)延長總還款期間為2倍,適用對象:(B)低收入戶(C)中低收入戶。
(3)不延長還款期間,僅申請由主管機關固定補貼按年率0.5%計算之利息,適用對象:(A)低所得(B)低收入戶(C)中低收入戶。

上述(1)~(3)項申請展延(補貼)期間由主管機關固定補貼按年率0.5%計算之利息,即借款人負擔按就學貸款利率扣減年率0.5%後計算之利息,嗣後並應每年於更新後之償還期起算日之相對日前繳交證明文件,申請繼續補貼一年;未按期繳交證明文件者,該項利息補貼即告中止。

四、申請前述延期清償應備文件:
(1)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2)稅捐稽徵機關所開具之借款人償還期間起算日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借款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

五、借款人未按期清償致有逾期情形者,如符合規定,應先將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償還後,始得依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利息。

六、申辦低所得及低/中低收入戶展延措施,應由借款人邀同連帶保證人親自攜帶相關證件至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

七、借款人如有消債條例更生、清算等註記或於本行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者,不得申辦。

八、為配合國稅局於5月1日後方能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借款人於4月30日前申請而無法取得該項證明者,可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歷年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該資料表薪資收入每月平均未達3萬元者,得併其他應附之證明文件,填寫申請書後辦理,俟同年5月底前補送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就學貸款-展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