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定額減免) 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平權、減輕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家庭經濟負擔,推行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 (以下簡稱定額減免) 定額減免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本國籍學生。(二)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三)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包括學士後學系)及副學士班(包括二專、五專後二年)學生。 符合前項減免資格者,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繳納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減免金額:(一)日間學制:每人每學期減免學雜費新臺幣17,500元。(二)進修學制:減免學分費50%,每人每學期至多減免學雜費新臺幣17,500元;進修學制採學雜費收費 者,依前款之減免金額辦理。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重複減免:(一)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 者。(二)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但就讀學士 後學系及學士後相關課程且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一)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予減免。例如:教育部 學雜費減免、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國防部ROTC學雜費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 (二)需放棄定額減免者,請填具「放棄行政院定額減免切結書」,並於113年10月4日(五)前繳交至生活 輔導組。 定額減免可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或「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助學金」合併申請。 放棄行政院定額減免申請書1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