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補貼學生本人於學校或實習地點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凡符合下列條件均可提出申請:
1.低收入戶之學生。
2.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3.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7 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 120 萬元以下。
二、申請與補貼期程:
1.112學年第1學期:112年10月20日截止,補助時間為112年8月至113年1月。
三、申請繳交資料:
1.補助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4.低收、中低收證明(低收或中低收入學生)或近3個月戶籍謄本(弱勢助學金學生)。
四、申請資料繳交地點: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賴先生。
五、注意事項(教育部申請資格規範):
1.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2.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
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3.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
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4.學生不 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
屬 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
六、聯絡資訊:如有疑問,歡迎來電生活輔導組賴先生詢問,分機號碼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