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各大專院校周邊租金資訊圖卡

1.內政部為提供更直覺易查之大專院校周邊租金統計資訊,已完成全國各地區租屋租金圖卡製作,並置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s://pip.moi.gov.tw/V3/E/SCRE0108.aspx)。
2.全校人員如需於校外租屋,可於租屋前查閱租屋地區相關租金範圍,據以與房東實施協商與簽約,以維各位權益。
3.如有疑問可至生輔組或來電分機24125向賃居承辦人詢問。

內政部租屋電費新制
及租屋族免費租屋法律諮詢宣導

一、租屋電費新制規定,內政部已更新租屋電費相關Q&A,相關最新資訊及租屋法規動態已放置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如有需要請自行至相關網頁查詢,以維自己租屋權益。
二、為維護租屋族維護租屋權益,內政部自113年8月1日起已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租屋族免費租屋法律諮詢,諮詢專線為421-8518轉2再轉6(手機加02),各位如遇租屋糾紛法律問題均可善加利用。

教育部租屋租金補貼申請作業調整宣導

一、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規範辦理。
二、開始實施時間:113年度(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
三、申請對象: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如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乙、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3.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四、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
(一)舊戶:經本署直接帶入申請,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
(二)新戶:
1.線上申請:申請人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存檔後點選送出才算完成。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
2.郵寄申請:請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3.臨櫃申請: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五、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但申請人採線上申請者,免附。
(二)定期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六。但協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護人不計入家庭成員。
(七)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檢附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納入家庭成員及補貼金額計算。但協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六、其他事項悉依「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校外賃居關懷通報

各位校外租屋同學大家好~

1.雖然國內新冠疫情減緩~但仍有機會確診~請各位同學確實做好相關防疫作為(減少到人多地方、口罩戴好、勤洗手)。
2.如您有遭匡列需居家照護或居家隔離的話,請依規定完成通報,並檢視現行居住場所是否符合規範,如不符合,建議您可先行返家或到符合規範處所實施居家照護或居家隔離。
3.倘若有您特殊情況需要協處,請您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將會協助你解決,學校協助人員與專線:身心健康中心05-2267125轉24131或24132;生活輔導組05-2267125轉24125。
吳鳳科大關心您

內政部2023年300億元擴大租金補助

一、申請時限:
自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二、補貼對象:
(一)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之相關補貼(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家庭內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需低於一定金額)。
(三)申請人及家人均無自有住宅(包括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直系親屬等)。
三、租屋補助/租金補貼申請文件:
(一)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新申請戶租賃契約不強制提供房東身分證字號。
(二)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申請書(線上申請不需要)。
四、租屋補助/租金補貼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址: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house300e/)。
(二)郵寄申請:下載申請書郵寄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或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三)臨櫃申請: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辦理。
(四)舊案帶入申請:111年度核定戶且於112年5月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
五、補助相關資訊: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
六、諮詢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6:00】,歡迎多加利用。

租屋安全檢核6+1缺一不可

1.建築物具有共同門禁管制出入口且有鎖具。
2.建築物內或週邊停車場具有照明設備。
3.滅火器功能正常。
4.熱水器裝設符合安全要求,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5.設有火警警報器或獨立型偵煙偵測器。
6.保持逃生通道暢通,出口標示清楚。
7.具備逃生通道暨逃生要領的認識。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政策宣導

 

行政院112年3月25日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的租稅優惠~施行年限為112年6月27日至117年6月26日截止~條例條文如下:
第17條
1.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第 18 條
1.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
各位如對條文有興趣~可以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尋找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來看喔

 

假租屋,真詐騙宣導

近期臉書社團「假租屋預付訂金」詐騙增多,請大家小心避免上當:

案例一、被害人林OO稱在臉書社團(彰化房屋買賣租屋出租討論區(土地.店面.套房.大樓.別墅.透天.廠房))看到犯嫌出租房屋廣告貼文,於與犯嫌聯絡欲租屋,加入犯嫌之LINE ,惟犯嫌以有多名租客排隊為由,誘稱如果提前預付2個月的租金可優先看房租房,被害人不疑有他便在上址遂依指示以網路轉帳自己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匯款新臺幣14000元至犯嫌指定之台新帳戶,而匯款後被害人多次向犯嫌要求連絡電話,犯嫌以各種藉口推託,並不再連絡,被害人始驚覺受騙就向165報案,並由165轉介至本所處理,被害人並要對詐騙其之犯嫌提出詐欺告訴。

案例二、報案人吳OO稱於臉書社團嘉義租屋時代瀏覽時,發現一物件不錯就加了對方留在貼文上的line,在與對方洽談過後於上述時、地約定以該物件兩個月押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共新台幣15000元整匯款給歹徒以換得優先帶看屋跟房租優惠等的承諾,另約好隔日於房屋所在地碰面,但匯款後對方不只沒出現甚至皆不回應,驚覺遭詐騙至所報案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