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業務 一般申訴提供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限本校學生於收到學校其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窗口&方式由學務長室秘書受理,請填寫【學生申訴書】後,交至文鴻樓A109,承辦人員將會協助您,並將您的申訴案提至『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